12月9日,证券业协会公布了《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2022年修订)》,相比2019年12月修订发布的负面清单,以下几点值得关注:

 

一、将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剔除了负面清单范畴;

 

这应该是本次负面清单最大的修订,属于历史性变更!这意味着,自从2015年公司债券开闸之后,在经历了双50、单50等一系列的审核政策变更之后,地方融资平台光明正大的走上了公司债券的平台,但仍然受“2022版负面清单第十条”的制约,不得新增政府债务。

 

二、将“发行人已发行债券违约”修订为“已发行公开债券违约”;

 

这意味着,如果发行人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存在违约的情况,是不属于负面清单范畴的。这个修订可能是为房地产公司申报发行公司债券铺平了道路,毕竟目前很多民营房地产公司都存在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违约或者延迟支付利息的情况;或为将来城投私募债违约展期做铺垫?

 

三、新增“不符合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规定或者本次发行新增地方政府债务的”。

 

这与之前的监管政策是一脉相承的,主要还是针对隐性债务的监管,不仅仅是针对地方融资平台,对所有发行人适用。

 

四、取消了对于担保公司和小贷公司的主体信用级别要求。

 

之前的主体信用评级要求为AA,本次取消之后意味着级别相对较低的担保公司和小贷公司也可以申报发行公司债券。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

 

(2022年修订)

 

第一条 为做好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承销业务风险控制,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承销机构项目承接不得涉及负面清单限制的范围。

 

第三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组织研究确定并在协会网站发布负面清单。

 

第四条 协会可以邀请相关主管部门、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及其他行业专家成立负面清单评估专家小组,根据业务发展与监管需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评估。

 

第五条 协会可以组织负面清单评估专家小组对负面清单进行讨论研究,决定调整方案,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 对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总资产、净资产或营业收入任一项指标占合并报表相关指标比例超过30%的子公司存在负面清单第(一)条至第(七)条及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视同发行人属于负面清单范畴。

 

第七条 本指引由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