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PPP项目社会资本退出常见方式包括到期移交、股权转让以及项目公司减资。

 

 

1、到期移交

 

到期移交是指PPP项目合作期届满后,项目公司将项目所涉资产移交政府方或其指定机构。通常发生于采用BOT、TOT或类似运作方式的PPP项目中。由于在采用到期移交方式的情形下,政企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移交方式、补偿方式、移交内容和移交标准完成移交工作即可,移交完成后社会资本方或其与政府方出资代表所出资设立的项目公司可以选择继续存续或直接进行清算工作,因此属于项目正常终止情形下社会资本方最为常见的退出方式。

 

2、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是指社会资本通过转让其所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实现退出。股权转让的对象包括项目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以外的第三人,待股权转让完成,作为转让方的社会资本即不再参与项目的后续实施,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其权利和义务均将由受让方所承继,因此该方式也成为PPP项目实施过程中最为常见的方式之一。但是,在具体实践过程中需注意,PPP相关规范政策已明令禁止由政府或政府指定机构回购社会资本投资本金或兜底本金损失,因此,如在合同中存在有关政府方股权回购义务等违规安排的,都可能面临被要求整改的风险。另外,为了保证公共服务提供的稳定性以及避免不合适的主体被引入项目中,政府方通常在合同中会设置股权锁定期,在合理的期限和限度内限制社会资本方不当变更股权。

 

3、项目公司减资

 

项目公司减资通常指PPP项目公司在资本过剩或亏损的情形下,根据实际经营情况,依法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也是社会资本实现投资退出的常见方式。但是,由于减资对于项目公司的财务状况要求较高,应当在具备经济合理性的前提下进行减资方案的设计。同时,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维持原则和人合性约束,实践中,项目公司减资通常会收到公司内部表决机制和《公司法》等法定程序的规制。例如,在表决机制上,公司减资属于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事项。另外,需要项目公司相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务清单并通知债权人,且债权人有权要求项目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换言之,为完成项目公司减资,应提前与银行等债务资金提供方进行沟通。

 

通过减资退出资本金,需要连续进行直至完全退出,时间较长,甚至可能覆盖了整个项目运营期,且频繁减资,无形中也增加了项目公司成本。但减资是目前减少资金成本的有效方式之一。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