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没有发达的自然科学的国家不可能走在世界前列,一个没有繁荣的哲学社会科学的国家也不可能走在世界前列。一方面,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高度重视哲学社会科学。另一方面,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新形势、新要求,对哲学社会科学事业发展提出了新要求,与中国式现代化新道路、人类文明新形态相匹配的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亟待革新。但长期以来,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综合性立法阙如。2022年7月29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综合性地方法规——《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以高水平建设社科强省为引领,以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体系建设中的浙江贡献为关键,立足浙江,面向全国,聚焦重点领域,强化保障机制建设,以法治支撑哲学社会科学促进工作。作为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综合促进法,《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在哲学社会科学促进工作中的职责要求。这是以法治思维推动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的重要地方实践,在中国哲学社会科学事业发展中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

 

《条例》从立法上明确了各级社科工作机构的地位和职责,为哲学社会科学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体制机制保障。2004年12月23日,习近平同志在浙江工作期间,在省社科联第五次代表大会上明确指出,各级社科联组织要高度热情地服务于广大社科工作者,要充分发挥联系各方、组织协调、整合资源、构筑平台、支持激励、推介成果、指导管理的作用,要把“桥梁”和“纽带”作用发挥得更好,更到位。为此,《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各级社科工作机构的职责及社科联在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中的地位。《条例》第六条明确了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机构下设工作机构并设在同级社科联,为哲学社会科学工作机构依托社科联更好地履行职责提供了体制保障,也为社科联发挥“社科工作者之家”作用提供了重要的支撑。

 

 

除了明确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职责,《条例》从立法上明确了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发展的途径。以地方综合性立法的方式对创新平台建设作出探索,是《条例》结合新时代特点推动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的重大特色之一。可以说,《条例》为推动“文科新基建”的稳健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在新的时代背景之下,支撑自由探索和任务导向的资源配置成为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的关键所在,新文科背景下的有组织科研因此成为重要的方向之一。对哲学社会科学高质量发展来说,如何高效配置哲学社会科学“基础设施”是开展有组织科研的重要手段。为此,《条例》将浙江社科实践中行之有效的诸多途径以立法的方式予以确认。例如,人才队伍建设工程、浙江文化研究工程、省哲社规划课题、省哲社重点研究基地、学术出版资助、学术交流平台建设、社科普及等等,在《条例》中都予以明确。在此基础上,《条例》更是在哲学社会科学重点实验室等学术创新平台建设、新型智库建设、重大成果发布和推广应用转化机制、科研评价指标建设等方面,结合时代发展和浙江实践,均作出了具体的部署和安排。例如,《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不仅就新型智库建设和发展的主管部门和新型智库及其依托单位提出了具体要求,也对决策部门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即,“决策部门应当加强与智库的信息共享和互动交流,促进供需对接,为智库研究提供支持和便利,建立对智库咨询意见的回应和反馈机制”。这些规定,为新型智库的发展奠定了重要的法治保障。不仅如此,《条例》更是将哲学社会科学场馆建设作为政府的职责予以规定,将专题数据库建设、数字化交互平台建设等数字化改革作为哲学社会科学促进工作的重要抓手,为哲学社会科学的繁荣和普及奠定重要基础。

 

从这层意义上说,《条例》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是“文科基础设施建设”的新时代行动指南。《条例》进一步推动了以图书馆为代表的文献,以数据库为代表的信息化,以哲学社会科学基地为代表的平台,以重大工程、课题为代表、研究项目为中心的“文科基建”,逐步过渡到了文献、数据库、平台、项目、高校智库、哲学社会科学重点实验室、哲学社会科学场馆、数字化交互平台等构成的综合性的“文科新基建”体系。尤其是布局哲学社会科学重点实验室,是研究范式转型的重要载体和范式转型的标志性架构,也是落实《条例》“鼓励和支持开展跨部门跨区域跨学科合作研究”、“推动哲学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科学相互渗透、融合发展”的重要手段。总之,随着《条例》的公布和实施,浙江的哲学社会科学也必将获得更好的发展,也必将为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为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作出更大的浙江贡献。